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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 信徒处世与生活——信仰篇       
信徒处世与生活——信仰篇
[ 作者:奏乐的天使    文章来源:本站原创    点击数:1428    责任编辑:admin ]
信徒与律法


  律法是每位信徒都知道的名词,但是它的含义是什么,与信徒有怎样的关系,是每个信徒应该查考明白的,本文分以下几点来查考这方面的真理:一、什么是律法, 二、律法在旧约时代的作用, 三、律法和信徒的关系, 四、律法在新约时代的作用。

    一、什么是律法

  
  什么是律法?律法的含义是什么?就狭义而言,律法仅指西乃山下所颁的十条诫命。例如,雅各一章十至十一节便明白表示出这个狭义的含义:“因为凡遵守全律法的,只在一条上跌倒,便就是犯了众条。原来那说不可奸淫的,也说不可杀人。你就是不奸淫,却杀人,仍是成了犯律法的。”从这二节来看,律法明显是指十条诫命而言。

  广义而言,律法不仅指十条诫命,摩西在西乃山下所传的一切律例,典章,还有十条诫命,都被称为律法。例如路加福音24:44“耶稣对他们说:……摩西的律法、先知的书和诗篇上所记的,凡指着我的话,都必须应验。”很明显,十条诫命中,并没有指着主耶稣说的预言,因此这里“律法”指着主说预言,必然是广义而言。
    二、律法在旧约时代的作用

  律法是以色列民出了埃及,要进迦南以前,神在西乃旷野所颁布给以色列民,要以色列民遵守的。神为什么要传律法给以色列民呢?神的意思很清楚:

1、要在信仰上、生活上将以色列民和列邦之民分别开来。

  当时列邦的民,无论是文化发达的埃及,还是较为落后的迦南居民,在信仰上都是极其错误的:即多神论,将不是神的人、物、甚至是飞禽、走兽当作崇拜的对象(罗1:23)。因而在生活上极其腐化,偶像崇拜内容包括许多淫乱的动作(民25:1-2)。而神将以色列民选为自己的“长子”。所谓长子,就是代表自己,表明自己的子民。而神是圣洁的,所以神要求以色列民也必须圣洁。

  所说的圣洁就表现在信仰上,信独一的真神,这是十条诫命的第一条,也是颁布律法时首要的一点。圣洁表现在生活上,就是生活必须按照神所要求的去做,这就是全部的律法。可说神给以色列民颁布律法是要以色列民圣洁,在信仰上和生活上合乎神的心意。

2、表明神的智慧

  申命记4:6“……你们要谨守遵行,这就是你们在万民眼前的智慧、聪明。他们听见这一切律例,必说:这大国的人真是有智慧、有聪明。”从文中可看见列国的人,因以色列民有律法而叹服他们的聪明智慧,但这律法是神传给以色列民的,而不是以色列本国人民所创立的,因而律法实际表明了神的聪明和智慧。

3、律法使以色列民学习敬畏神

  申命记4:10“……我要叫他们听见我的话……可以学习敬畏我……。”所以律法是以色列民学习敬畏神的教导。诫命是表明人对神应有的敬拜、人与人之间应遵守合乎神心意的标准。无论是律例还是典章,都在生活上和信仰上规定如何听从神、事奉神的各种细节。

  许多规定看上去似乎不易理解,如走兽中可吃的是什么,不可吃的是什么(利11:2-8),水中可吃的是什么,不可吃的是什么(利11:9-12)。利未记中11:4还提到倒嚼或分蹄中唯骆驼不可吃,因它与以色列人不洁净。这种种规定体现了一个原则,就是遵行神的吩咐,虽然当时不明白是怎样一回事,但既是神的吩咐就当行。这就是学习敬畏神。

4、律法是以色列民教训儿女的标准

  申命记4:1另外还有一个意思,就是律法可以使以色列民教训儿女如何行,好使以色列民世世代代都敬畏神,事奉神,不离开神的道。

  因为以色列民进了迦南以后,时间一久难免不受环境影响,就在信仰上得罪神,生活上腐化败坏惹神的忿怒以致神降罚于民,以色列民就不能在迦南地居住了(申4:25-27)。

5、律法的作用是引出基督

  加拉太书3:24“……律法是我们训蒙的师傅,引我们到基督那里,使我们因信称义。”换句话说,律法是因信得救道理显明以前的初级师傅,使人认识和得到因信称义的救恩。因此,在律法中有较多关于基督和基督救赎的预表。如:七个节期、五种祭、以及大祭司的穿着、按立仪式都是预表这方面的。甚至吃什么、穿什么都有一定预表作用。

  利未记11:3“凡蹄分二瓣、倒嚼的走兽,你们都可以吃。”蹄分二瓣,预表脚踪的分明,倒嚼表明对食物细嚼又细嚼,消化得好,预表对真理了解透彻,因而在神面前看为洁净,看为好。

  利未记19:19“……也不可用二样掺杂的料作衣服,穿在身上。”预表人不可有二种不同的信仰、行为、甚至言词(王下17:33,雅3:9-10)

6、律法是以色列民蒙福或受罚的标准

  以色列民进入迦南以前摩西就吩咐,当他们过了约旦河以后,应有六个支派站在基利心山为百姓祝福,另有六个支派站在以巴路山上,宣布咒诅。至于祝福和咒诅的标准就是是否遵行律法(申27:26,28:1-2)。

  后来,以色列人在王国时期,信仰不专一也不事奉真神、生活上腐化,所以便受到神刑罚,被掳离开本地本土,掠往巴比伦七十年(王下25:21,代下36:21)

  以色列弃绝了主耶稣以后,主后七十年被罗马将军提多将耶路撒冷甚至犹太地的居民掳去,分散到世界地(路19:41-44)。这一点一方面表明弃绝主和主的救恩有严重的后果(太27:25-26)。另一点也表明,弃绝主的离弃律法的后果是一样的,反而证明了”律法的总结就是基督“这一经文(罗10:4)。

    三、律法与信徒的关系

  律法在旧约时代对以色列人起了相当重要的作用,那么律法在新约时代和信徒有什么关系,起什么作用呢?在新约时代律法和信徒的关系是:

1、信徒已经成全了律法,所以不必再去守律法。
  
  马太福音5:17节主说:“莫想我来要废掉律法和先知……乃是要成全。”主既成全了律法,因为我们信主,乃是与主合而为一(约1:12),也就是我们成全了律法,律法既已成全,当然就不必再去遵守了。

2、主对信徒的要求高过律法,所以仅仅遵守律法不够主所要求的标准。

  马太福音5:20主对信他的人说:“你们的义若不胜于文士和法利赛人的义,断不能进天国。”什么是文士和法利赛人的义呢?腓立比书3:4-5保罗表明得很清楚,即靠肉身(肉体)成全的义,如受割礼、行行当的种种礼仪而无可指摘。

  什么是主所要求的义呢?什么是胜过文士和法利赛人的义?即信基督称义(加3:11),而神的义在律法以外已经显明(罗3:21-22)。

  另关于诫命中守安息日这一条,希伯来书4:9“这样看来,必另有一安息日的安息,为神的子民存留。”因此,诫命中守安息日这一条,在新约时代不是指守星期六,而是真正使人歇了自己的工的安息(来4:10-11),即主的救赎。我们诔相信神的救赎及人因信得救赎的道理,并纪念主成就了救赎的日子,即主复活的日子,就是星期日。

3、律法的礼仪已废去

  律法中所规定的种种礼仪已渐渐归于无有了(来8:13),而代替旧约的是新约(来8:6-12)。为什么旧约归于无有?因为不再是预表,而是被预表的主耶稣基督和主的救赎已经显明,本体的真相既已显明,就不需要预表了(来9:10-14)。

4、律法的作用已经完成,律法的总结——基督已显明

  律法的总结是基督,这是罗马书10:4所指明的。既然已经总结了,那就表明所总结的事情已完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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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  网友评论:(只显示最新10条。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,与本站立场无关!)
  • 游客于2010-9-11 0:59:47发表评论说:  如何才能皈依犹太教?
         作为一个中国人,如何才能皈依犹太教?感谢有了解相关渠道和细节的人告知!邮箱[email protected]

  • 游客于2007-12-20 0:50:01发表评论说:  落水者和见义勇为者的逻辑
         一个人倘若消灭了一个人的灵魂,就等于消灭了以色列人所有人的灵魂,所以经文告诉我们:凡杀人一命,即杀全世界;凡救人一命,即救全世界...
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---- 《塔木德.大法庭书》37a


      我总是痴迷于提出一些匪夷所思的问题,例如,昨天晚上,我就和我的母亲(她热衷于我提出的奇怪问题)在吃完晚餐后提及一个问题: 

      "你刚学会游泳,但技术不娴熟,你偶然走过一个水坝,看到一个落水者,他正在慢慢走向死亡,你的四周没有其他人.现在,你必须做出选择,在这个比较湍流的河水中究竟是救他或不救他.但是你觉得你下水救人的过程中,(因为你决心如果你活着就必须把他救活,所以你假设你不成功便绝不放弃)因此,你活着而他死去的概率是0,而你把他成功拉上岸并且你们同时都生存的概率是40%,而你把他拉上岸但你死去的概率也是40%,你们都死去的概率是20%.这个时候,(显然,如果你决心下去救人,那么你死去的概率是60%,而对方存活的概率是80%!)你该怎么做?”


     这个问题是另一个问题的翻版:如果我们应该拯救一个需要拯救的人,那么它是否仅限于我们确保自己首先活着的情况下呢?

     这个问题可以类比《犹太教法典.中门书》62a里一个经典的沙漠救人问题,那个有名的争论是这样的: 

      它源自对借贷问题的讨论之上(对应的《托拉》来自利未记中的的勿取贫者之利的讨论上),拉比约哈南注释的“使你的兄弟当与你同在(LEV 25:35)”。他用这句话去寓意以及回答一个故事的疑惑。(为什么要说这个故事?这是因为如果你把钱借给一个穷人,你不可以向他取利,他可能因为你的帮助而生存下来,对此类比下面的案例)
      这个故事是这样的:有两个人在旅行,他们都身处荒漠远离有人居住的地方,那时,两个人中,只有一个人有水源,并且这些水只能足够一个人饮用(以便他有体力走到有人居住的地方);这意味着,如果一个人独自喝掉这些水,他将可以生存下来而另一个人必然死去,而假设他们都要分享这些水,他们两个人都会死在荒漠里。
      本.帕图拉(也就是帕图拉的儿子)说:要么两个人一起喝或者两个人一起死,这要好过其中一个人生存而使另一个人死亡。
      这个时候阿基巴过来说:使你的兄弟当与你同在!这意味着你的生命优先于对方的生命。注解上说:‘与你同在’,意味着你的生命放在首位,但是在这个基础上,你的兄弟也同样有权利去保护自己的生命。这被解释为:两个人都有生存的权利。

     在第一个例子里,我们知道了水坝救人和沙漠救人的不同,在沙漠里,要么我们都死,要么我们之间只能活一个,这里的我们双方都可以做出抉择,但是在水坝的例子里,救人者和自杀者却不处在公平的关系,自杀者没有选择,他正在走向死亡!但是救人者却可以做出选择,要么冒着失去生命的危险去使你得到生存的机会,要么他可以见死不救. 

      对沙漠的问题来说,《犹太教法典》注释的意见是:如果我们处在公平的处境下,例如沙漠问题中,那么我们无权选择某一个人的生存而因此剥夺另一个人的生命,因为谁能说自己更有权利优先获得这些生命之水呢?但假设一个人自愿说:”我把水给你,因此让你活下去!”那样沙漠问题就存在一个解,因为那个自愿放弃生命的人将被赞扬,而另一个人则不存在任何可供责备的理由,因为在这个情况下,1个人活着总比2个人都死去要好!问题一定只在于2个人都想喝水的情况,阿基巴认为即使在这个情况下,1个人活着也比2个人都死去要好,但本.帕图拉却认为这是错的.

      假设我们类比沙漠的问题来解决第1个问题的一种简化形式,那么我们就知道:那个自杀者就类似于自愿把生命之水放弃的人,在这个情况下,正如1个人活着总比2个人都死去要好,所以,如果你觉得自己下去救人一定会死去,那么你就应该选择拒绝去拯救那个落水者. 

     但是,这里的情况并不是上述的简化形式,因为在这个问题里,我们知道见义勇为者死去的概率是60%,而落水者可以存活的概率是80%!因此,正如这和沙漠里所确定的生死抉择不同,我们各自都有生存和死亡的相对概率!那么,我们又该怎么处理?这个问题可以被形容成:落水者面临确定的危险,而见义勇为者却仅仅面临一种不确定的危险!因为你去救了的话,那你至少还有40%的生存概率,而如果你不救,那么这个落水者就100%要死去.  

     我知道伟大的约瑟夫.卡罗认为:在这个情况下,你一定要去救这个人,尽管你知道你可能会因此牺牲.而伟大的拉姆巴姆(摩西.迈蒙尼德)却认为:在这个情况下,你不一定要去救那个人。显然,我们知道,不管是约瑟夫.卡罗还是拉姆巴姆,他们的观点都比本.帕图拉要温和的多,因为在本.帕图拉看来,也许当见义勇为者不会游泳的时候,他也应该去救人。而阿基巴却显然和拉姆巴姆差不多,因为他们也许都会认为:在你知道自己的英雄之举可能会使你死去的时候,你可以不去救那个落水者,但如果你救了,我们会赞扬你;而当你知道自己的英雄之举绝对会使你死去的时候,你当然应该选择拒绝救那个落水者,而如果你救了,那么我们会讥讽它是一种“愚善”。

      现在让我们用Pilpul分析一下这个事情:事情可能以什么方式发生,这些方式的细微差别是什么?


      如果我们选择某个角度去考虑,那么:他可能是一个花式游泳选手,或者他可能并不是不会游泳!当你看到一个人在水里的时候,你并不会觉得他一定需要帮助,你只有确定他在水里挣扎,才会觉得他需要拯救。问题是:你如何知道他挣扎的程度代表了溺水?显然,一个穿着泳装的人不大可能溺水,除非他在水里抽筋或者遇到紧急情景。因为如果他不会游泳,他又为什么要穿着泳装呢?在这个情况下,如果你擅长游泳,那么你当然毫无疑问应该去救他,但是如果你不会游泳,你就根本不需要就救他,因为如果一个会游泳的人遇到紧急情况,他自救的可行性远超过你去冒险的可行性。那么,如果你会游泳但技术不擅,或者水流复杂,怎么办呢?对于水流复杂的情况,你根本不需要救他,因为如果你和他都会游泳,那么他当然也知道水流复杂,所以他居然不顾这个危险而去游泳,而你为什么要让自己失去生命而去救这个冒失的人呢?但对于你技术不擅的情况呢?那么你可以去救也可以不去救,这取决于你自己。那么,如果你看到一个穿西装的人在水里,那毫无疑问,他是溺水者,因为谁会穿着西装在水里折腾呢?我们至少可以确定他需要拯救。

      那么我们可以得到什么,我们必须梳理上面的逻辑:
      (一)本.帕图拉:
      不管任何情况,你都必须去救那个落水者,即使你是个旱鸭子而落水者只是个忽然抽筋的奥运游泳冠军!
      (二)约瑟夫.卡罗:
      在你去救人而且你自己存在有生还的可能性时,你都必须去救那个落水者,即使你是个刚昨天才交了游泳训练班学费的学生,而落水者是个忽然抽筋的奥运游泳冠军!
      (三)阿基巴和拉姆巴姆:
      (1)你根本不会游泳(或者你去救人而失去自己生命的可能性很大),那无论什么情况,你都可以不去施救。
      (2)你会一点游泳,但技术不娴熟(你生死风险各占一半左右),那么,(2a)如果你遇到一个穿着泳装的人在不适合游泳的水域中挣扎,你可以不救;(2b)如果你遇到一个穿正常服装的人在水里挣扎,不管那是什么水域,你都应该考虑去救他。
      (3)你是游泳高手,那么不管任何情况,你都应该去救那个落水者。


      当然,你可以换个角度,On the other hand!那么,或许你可以想成其他的可能性,例如:你路过的水坝是一个离开医院很远的地方,或者,你路过的水坝是一个离开医院很近的地方,对于前者,我们在很多情况下应该选择不去救人,但对于后者,即使你游泳不擅,你也应该去救那个落水者,因为你们即使身陷危险,也很容易得到救助。那么这样的考虑,上面的逻辑就必须重新梳理了。
      
      但不管如何,我们都应该尊重每一个人的生命,如果那个落水者是自杀的,那么他实际上就犯了谋杀罪,因为他在杀他自己;显然,我们都不应该忘记:凡杀人一命,即杀全世界;凡救人一命,即救全世界。生命权重于任何形式的权利,这句话也适用于一个不会游泳的人去救一个落水者时的逻辑,因为:你如果不会游泳但却依然跳下去救人,你虽然是好心,但你还是杀了人,你杀的人就是你自己,何况你还冒着两个人都要死去的风险。但,如果你会游泳但你却没有跳下去救人,你也同样是杀了人,这时你是杀了那个落水的人。
      当然,我们也不应该忘记第三种逻辑:在紧急的时候,你以为你会把我上面写的东西都想一遍吗?见鬼,你当然不会!没有人会这么做!在紧急关头,我们的大脑就像一个开关,喀一下子!我们的本能就会告诉我们怎么做,你也根本没有任何时间去想什么逻辑和伦理,而我们通常只有在事后才会分析自己的行为,但如果你死去了,你就失去了这个机会。但有时候,我们确实都是这么去行事的,在分析过去的时候,我们通常只是在惩戒我们的未来,而不是试图改变我们的过去,因为过去的事情绝不会再改变。而只有明智的人才会知道:我们的社会基柱,有好几根,都建立在毫无理性的爱心基础上,尽管我们有强大的理性,但如果前面的基柱坍塌了,那么再多的理性,都不会拯救我们的社会。如果你理解了“凡杀人一命,即杀全世界;凡救人一命,即救全世界”你就会明白我的意思。
      英雄和懦夫,也都是这么产生的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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